瑞士的中立政策
王思為 (南華大學歐洲研究所助理教授)
瑞士的永久中立政策是該國涉外政策的基調。
根據瑞士聯邦政治局於一九五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的定義,永久中立國必須遵守的義務為:中立的法律狀態在和平時期沒有特殊的權利和義務,在戰時是不得參加已經發生的戰爭,也不加入交戰國家的行列,不論在軍事、政治或經濟上均須保持中立,對所有交戰團體均要平等對待。
換言之,永久中立國必須遵循的義務有下列三項:不得發動戰爭的義務、防衛自身中立與獨立自主的義務、執行永久中立政策的義務。
至於中立政策的落實,則會涉及到軍事、政治與經濟三方面的議題,其執行情況如下:
軍事與政治中立是指軍事與外交政策均不介入外國戰爭,尤其不得與他國簽訂有戰爭義務的條約,如集體防衛協定或軍事安全組織。
在參與國際組織或參加國際會議時,亦應避免參加政治性會議或組織。然而善意的仲裁與斡旋是中立國的權利,根據一九○七年十月十八日的海牙公約第3條中規定和平解決國際爭端不得被交戰國視為不友好的行動。
經濟中立是指不得與其他國家締結關稅或經濟同盟,因為此舉將有損於瑞士的獨立自主的地位。
瑞士於戰爭時期的義務則有:不得對交戰任何一方表示敵意、不得提供任一方的援助、不得將主權屈服於任一方、維持國家領土完整。
然而上述這些中立的基調並非一成無變,在操作實務上會隨著時代演進與大環境的改變而有彈性的調整空間。